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4月至今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文峰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文峰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略)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分片管理的行政辖区内冯××违法占用耕地5440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随卷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职务、职责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农民冯××在未经唐河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占用审批手续,也没有向唐河县规划局申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景庄社区X组的耕地1440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建设。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内的土地违法事件的巡查中发现冯××的违法占地情况后,即上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2009年3月份,冯××在未经唐河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又擅自占用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景庄社区X组的耕地5440平方米,进行房地产建设。被告人刘某某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致使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自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份长达1年之久,非法占地5400平方米,非法建设房屋44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2010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证人冯××、赵××、王××、朱××等人证实冯××在建房过程中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经唐河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进行建房的事实及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职务证明、唐河县国土局监察大队证明、唐河县神坤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估价报告等相关书证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向法庭移交了其投案自首的询问笔录,属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吉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