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行长。
被告江某,男苗族,农村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滕某甲,男,苗族,农村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滕某乙,男,苗族,城镇居民,(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江某、滕某甲、滕某乙某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案件须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滕某甲卫
审判员陈功全
审判员裴志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