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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当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全权委托代理人覃某某、戴某某,被告张某某全权委托代理人胡育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2008年11月3日,原告在给被告张某某装卸板材时,因板材倒塌,造成原告腰椎及左腿骨折。受伤后,被告张某某将原告送往溆浦县中医院治疗。原告的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实际,被告愿意参照雇佣关系处理,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邓某某医疗费x元,并给原告其他费用8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伤残等级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原告愿意承担因伤残等级的变化可能增加的损失风险,被告也愿意一次性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原告邓某某在给被告张某某装卸板材时,因板材倒塌,造成原告腰椎及左腿骨折。受伤后,被告张某某将原告邓某某送往溆浦县中医院治疗。原告的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原告邓某某受到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及因伤残等级增加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被告张某某在已支付x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邓某某x元(在调解书生效时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此案发生纠纷。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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