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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诉上海西环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姚某乙为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X镇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本市老城区王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X镇X村民,系上诉人姚某甲之子,住址同姚某甲。

上诉人姚某甲与被上诉人上海西环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姚某乙为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某甲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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