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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勇为(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旺林(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本案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尧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户进行调查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安阳市安和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和公司)以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担保,从安阳市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安和公司未按期归还此笔贷款。2007年1月12日,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安和公司清偿100万元借款。现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潜逃,去向不明,此笔欠款至今未还,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0万元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武某某、崔某某、南某某、石某某、赵某某、、霍某某证言、书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审核表、不良贷款档案、北关区法院情况报告、文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又有工作中的客观原因,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李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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