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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中医院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中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中原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秦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富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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