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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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达成某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检察员王某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焦作市规某局工程科某某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期间,在祥和小区X#、2#、3#、4#以及综合楼,园林美墅20#-21#,二期9#、15#、17#以及活动中心楼,塞纳溪谷小区二期5#-15#,26#-28#号楼三个建设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况下,违反规某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导致三个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给国家造成某别重大损失。案发后,该款依法已全部追缴。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鲜某某等人证言;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执法文书、证明等书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王某当庭辩解:指控我玩忽职守造成某有资产流失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将人防工程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不对的;规某法第40条规某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没有将人防手续作为法定条件;行政许可法规某其他规某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某有资产流失,其行为构不成某罪。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某,该行政许可依据的是我国《城乡规某法》及《河南省城市规某法实施办法》,上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某规某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并未要求办理机关审查申请人人防手续是否完善。检察机关认为按照豫防(2009)X号文等文件性的规某应予审查无法律依据。王某没有审查人防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某。

其次,人防工程的审核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某门。由此可见,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并不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的既遂点,即使办理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也不影响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某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况且王某审核的涉案单位最终领取的还不是《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而是副证。该副证仅能作为施工期间检查使用,不做房产登记凭证,领取正式的许可证还需通过审核,王某的行为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客观上没有造成某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流失。(1)本案中祥和小区等工程的缴纳主体均未破产且已经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主体均未潜逃;(3)未超过诉讼时效;(4)人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债权已经实现,并未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被告人王某是该案涉案时的工程科某科某,其并非直接经手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的经手人,也非直接签字确认手续齐全的登记负责人,其作为审核规某许可所需手续的主管,其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证件的发放,该证件是上局业务办公会集体研究才通过,再经过主管某局长的签字认可才能通过行政大厅发放的,并不是王某的审核就能通过的。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说,被告人所在的规某部门的工作程序中未要求审核人防手续,上级规某性文件被告人涉案时并未见到更谈不上领会学习,其所在的上级部门对要求执行的文件尚不认同,从历年沿袭的工作流程自上而下都没有关于人防手续的审核,客观上已发放规某许可证的也不影响人防部门的催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而在我国整个建设系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或没有人防手续即取得规某许可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这里有更深层次的部门之间的法律规某的矛盾,让被告人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妥。综上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不具备玩忽职守的构成某件,被告人不构成某忽职守罪,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担任焦作市规某局工程科某任科某,工程科某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城市X区内各类新建、扩某、改某、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实地勘察、审批;负责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风格确定;负责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雕塑的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负责有关费用收缴手续的办理;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2009年以后办理规某许可证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把选址意见书、用地规某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到大厅,大厅审核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报到工程科,工程科某作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由工程科某再审把关,如果材料合格的话,科某就给主管某长汇报要求上局业务审批会,主管某长同意后就上局业务审批会审批,局业务审批会主要是由局长和副局长以及各科某的负责人参加,审批会如果批准通过后,工程科某通知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手续,承办人、工程科某某、主管某长签字后,交由大厅负责办理,建设单位到大厅领工程规某许可证副证,规某验收以后再发给正证。

另查明:2009年6月8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某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某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X号文件),文件规某:“建设、规某、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某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某规某、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某部门不得办理规某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焦作市规某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副局长孙某泉阅过此文件后,批示让工程科某照文件执行。王某在收到豫防办〔2009〕X号文件后,未组织科某工作人员学习并按照文件执行,案发后,该文件在该科某文件柜中被搜出。

另查明:祥和小区X#、2#、3#、4#以及综合楼,园林美墅20#-21#,二期9#、15#、17#以及活动中心楼,塞纳溪谷小区二期5#-15#,26#-28#号楼三个建设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况下,焦作市规某局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副证,致使三个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及时收缴。案发后,该款依法已全部追缴。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工程科某工作职责就是对新建、改某、扩某项目永久性项目工程进行管某,具体是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王某是负责科某的全面工作。2009年以后办理规某许可证的程序是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报送材料,大厅审过后交给科某审查,后给主管某长汇报,主管某长同意后上局业务审批会研究,审批批准后科某通知建设单位到大厅缴纳有关费用,后建设单位将缴费单交到到科某,随后科某承办人员在申请表上填上注意事项,后交给科某和局长,然后将许可证打印好后交给大厅,大厅盖章后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有:1、土地证明文件;2、发改某投资计划;3、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4、环评意见;5、建施图;6、平面规某图,7、还有委托书。我们科某的人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我也审核。涉案的三个项目的初审意见均是王某所签,并且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有人防有关手续。王某辩解称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需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人防手续,也没有见到任何有关人防的文件。在日常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过程中,有的项目里有人防立项或人防易地建设缴费办结通知单,她在办证过程中曾经见过。但是单位任何领导没有要求审查人防手续。2010年5月份的时候,市里开始人防检查后,市人防办的邢尉芳到她们科某要近几年来办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清单,以前人防部门没有和她们联系过,没有人来找她结合过人防有关事项。她认为人防大厅人员应该和规某大厅人员结合,把人防手续作为办理规某手续的要件。

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09年以后办理规某许可证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把选址意见书、用地规某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到大厅,大厅审核材料齐全的话就报到我们工程科,工程科某作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再由工程科某再审把关,如果材料合格的话,科某就给他汇报要求上会,他同意后就上我们局业务审批会审批,局业务审批会主要是由局长和副局长以及各科某的负责人参加,审批会如果批准通过后,工程科某给建设单位发放规某许可证副证。局业务会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来科某填写申请表手续,承办人、科某、主管某长签字后由我们交大厅办理,建设单位到大厅领工程规某许可证副证。规某验收以后再发给正证。工程科某许保全按照用地规某的相关内容审核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相关内容,审核后交由科某王某再把关,如果合格的话就告知其上局里的业务审批会,审批会同意后,承办人、科某、和孙某泉就在申请表签字批准。然后就给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某证。并证实项目资料工程科某审核过了,自己一般不再审查,但是会大致看一下。对于棉麻公司祥和小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上面“领导审批意见”一栏是孙某泉的签字但是由于这个项目还有些材料不是很完善,所以到现在这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某证的正副本现在还在规某局这里。但同时也证实规某局给企业发规某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的建筑项目顺利的往下走。发给他复印件是本着服务企业、照顾企业的目的,有了复印件,就等于同意这个项目,就是企业的建设项目到规某这个环节,规某局是同意的。焦政(2008)X号文件、豫防办(2009)X号文件自己看后让工程科某某王某看了,并要求工程科某照文件执行。(2003)国人防办字第X号文件有杨局长的批示,其也安排给王某让她按照文件办理。并证实,类似的这样一些文件,一般是局长批示,需要哪些人传阅,局长都批示出来了。涉及哪个主管某长分管某室的文件,分管某长都要给科某说一下,让他按照文件执行,凡是涉及到自己分管某室工作的自己都要给分管某室的科某交代,让他将文件拿走去学习,并按照文件的规某执行。他们一般不组织学习,都是传阅一下就行了。

3、证人鲜某某证实:2009年以后办理规某许可证的程序,与王某供述一致,在办理规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自己主要看土地证和详规、图纸等照不照。塞纳溪谷小区二期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某证是是自己审核的,审核人的意见是他签的,但他不清楚这个项目是否有人防手续。

4、证人成某证言证实:2001年到2010年3月任焦作市规某局副局长,分管某地科、管某、编制科。证实:见过焦政(2008)X号文件。豫防办(2009)X号文件,(2003)国人防办第X号文件,在文件签有的名字,但不涉及自己分管某室所以没有组织分管某室学习过。同时证实,类似这样的一些文件一般是局长批示,需要哪些人传阅,局长都批示出来了,局里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某。涉及自己分管某室的文件,自己一般让科某复印拿回去学习,照着文件的规某执行。该证言证实:上述三个文件均在局里领导层进行过传阅,同孙某泉的证言能够印证,并且对于文件的学习流程也与孙某泉吻合,证实其为规某局的一般学习文件的惯例。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自己自2007年焦作锦隆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赛纳溪谷开始后就来了锦隆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并于09年8月份任前期部副经理至今。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方面的各项手续。证实:一期就没有规某建设人防工程,就没有办理人防手续。二期没有人防手续。人防费一期分好多次缴的,缴齐了。二期在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前没有缴纳费用。在办理许可证过程中工程科某工作人员向其要了人防手续,李某乙表示人防手续正准备去办,后来就把规某许可证给办下来了。证实当时办理许可证的时候工程科某过人防手续的问题,也明知该项目没有手续却依然办理了规某许可证。

6、公务员登记表证实王某的出生年月及公务员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对于主体的要求。

7、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X号文件证实焦作市规某局内设6个职能科某。建设工程管某科某要负责组织城市X区内各类新建、扩某、改某、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实地勘察、审批;负责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风格确定;负责城市标志性建筑物、雕塑的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负责有关费用收缴手续的办理;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8、审批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作业指导书(单行材料):证实焦作市规某局建设工程管某科某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时要求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中第12项即为人防部门意见及复印件。

9、审批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证实:焦作市规某局规某行政相对人需报送的材料第15项为人防等意见。

10、焦作市城市规某管某局文件处理笺及(2003)国人防办字X号文件证实规某局领导批示(2003)国人防办字X号文件要求孙某泉协工程科某照检查、做好准备工作,且该文件系存放于建设工程管某科某件柜内,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搜出。而该文件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未经审核规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

11、关于建设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况下,规某部门能否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有下列相应文件规某:(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某: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某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某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2)、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河南省发改某、监察厅监察厅、财某、建设厅五部门联合下达的(2009)X号文件(2009年6月8日)中规某: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建设、规某、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照规某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某规某、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某部门不得办理规某许可证。(3)、焦政(2008)X号文件转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落实国发(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0月13日),该意见要求民用建筑若没有人防手续,规某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某部联合发文(2003)国人防办字X号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某规某》的通知中第五十三条规某,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规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某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五十四条规某,经人民防空主管某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12、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证明证实:祥和小区未按规某缴纳(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园林美墅住宅小区未缴纳x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塞纳溪谷住宅小区二期工程未缴纳(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给国家造成某(略)元损失。

13、焦作市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证实祥和小区X区、塞纳溪谷住宅小区二期在没有人防手续的情况下,由王某在申请表上签字后最终发放了建设工程规某许可证。

14、收费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及证明证实:给国家造成某损失已经全部追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某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行为不构成某忽职守罪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共同造成某案的发生,且该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已经全部予以追缴,没有给国家造成某际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某乙荣

审判员孙某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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