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任宗泽、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豫x临号水泥罐车沿安阳市纱厂立交桥下由西向东行驶至转盘处向西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侯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10和12灯映萏R暇ㄈ唬姹烁憬男菸患患喜窈蹈境狭飞罚诼劭旃w望不周,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家属及豫x临号水泥罐车车主已经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家属人民币3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郭某、王某乙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