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绰号和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0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于X(另案处理)到汝州市X路奔腾电脑公司门口,将周X雷的一辆黑色森地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380元。
201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于X到汝州市X路兴业烩面城后门,将邢X立的一辆红色百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1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周X雷、邢X立的陈述,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周某能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强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