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0年7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2010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0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乔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行为应当是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新乡市凤泉区X镇X村西附近租用厂房、机器设备,无相关合法证照开设印刷厂,加工印制属于非法出版的图书。其中《倍速学习法》(九年级物理上册)1600册、《倍速学习法》(九年级英语上册)8800册、《高考冲刺优秀模拟试卷汇编》(理科综合教学英语)6480册、《中学教程全解》3700册、《公司理财》1760册、《外国教育史教程》2736册、《陈阅增普通生物学》1728册、《高考复习讲义》30册,共计x册。违法所得x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退出违法所得x元。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侦查大队投案。

经当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品鉴定书、鉴定书目;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涉案销毁物品笔录、销毁证明、到案经过、拍卖委托书、厂房租赁协议、合同书等书证;证人祁XX、张XX、乔XX、张XX、赵XX、李XX、乔X等人证言;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印刷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乔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本院查证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x元,可酌情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

二、违法所得x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瑞

审判员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刘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