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万某某与牛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又名万某民,万某合),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牛某甲(又名牛某蛋),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女,29岁。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牛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牛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因无代理权被取消代理资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被告牛某甲于2007年6月15日、2007年9月10日分两次向我借款x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款x元每年的利息1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我多次找牛某甲追要,但他以没钱为由不还,为此起诉要求牛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牛某甲辩称,借款的事实存在,但在2008年农历11月底之前已全部还清了。当时是2007年年底还x元,2008年年底还x元,此两次还款均是万某某到我家中拿的,在还款x元时,因万某某没拿原始欠条,还有x元没还清,就让万某某打了借条。在还x元时,有在场人王素英、刘某中可以证明。两次还款合计x元,还多付700元。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返还多付的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万某某与牛某甲是邻村关系,常有经济来往。2007年6月15日,牛某甲向万某某借款x元,同时出具了欠条,2007年农历九月初十,牛某甲又向万某某借款x元,并在原欠条的底部又写一欠条,上述两笔借款合计x元,两笔欠条均无利息约定。2007年农历年底,万某某找牛某甲要钱,牛某甲还x元,因当时万某某没拿原始欠条,加上欠款还没有全部清结,牛某甲就让万某某写一借条以备后来冲账;2008年农历年底,万某某以其儿子准备结婚为由又到牛某甲家中要x元钱,还款时有在场人王素英、刘某中等。2009年农历年初,双方因是否已还清借款发生争议,万某某起诉来院要求牛某甲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牛某甲要求万某某返还多支付的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牛某甲已将借款全部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归于消灭,万某某已不具备请求债权的基础,万某某向牛某甲主张债权,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万某某要求牛某甲继续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牛某甲要求万某某返还多支付的700元的请求,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华

审判员王占运

代理审判员周伟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