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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洛龙刑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高某某经济损失x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均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高某某以赔偿数额少,请求赔偿x元为由,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以其没有强行将黄某霞拽拉至铁道线区间,黄某霞要撞火车自杀,其将她拉回,且其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晓明

代审判员石笑飞

审判员牛晓萍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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