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其购买的西平县X乡X村委马庄村孔令显的杨树122棵,立木蓄积18.41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XX、李XX、敬XX、敬XX、敬XX的证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