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该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湖南省怀化市油源化工总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先云,中方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