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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乙犯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16时许,温某丙与黄某丁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光说温某丙与温某乙关系不正当。随后,温某丙便将这些话转告了被告人温某乙。同年10月12日上午,温某乙来到上林县X路X路交叉处附近找黄某丁理论,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温某乙盛怒之下就打了黄某丁一记耳光,致使黄某丁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黄某丁被人伤害的后果是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证人温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上林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上公刑技法临字[2009]X号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温某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乙因琐事争吵而将他人打伤,其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人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贞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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