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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又名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7日9时许,睢县X镇X村民尤XX与本村村民吴XX因地边发生纠纷,被告人梁某某和其妻子汤XX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和吴XX的儿子田XX发生了厮打,被告人梁某某并往田XX的身上和头部进行了殴打,后被邻居劝开。经法医鉴定,田XX的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田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田XX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人吴XX、张XX、尤XX、袁XX等人的证言;书证--协议书、收到条、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劝架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认罪伏法,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示以后遵纪守法。为使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薛学继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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