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市百货公司经理助理兼东风商场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二、已退出赔款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节日期间接受的小金额代金券系人情往来,原判认定其与他人合作投资受贿x元的事实不清,不能认定为受贿”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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