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任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栓,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南阳市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已经由本院立案审理,并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审结,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原告已不能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提起诉讼。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系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退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柒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民革
审判员谭猛
审判员拜立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