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宏华花苑B栋X房。
被告湖南省恒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纸业园(二环东路)。
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恒辉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黎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明东、欧阳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139.50元,由长沙托利电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黎明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