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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男,1949年生。

委托代理人吴天路,开封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1995年1月起《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答订劳动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于某与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未答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劳动,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因政治及历史原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查明的实事求是,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晓飞

审判员薛国胜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新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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