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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何某与××公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公某。

负责人谭××。

委托代理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何某与被告××公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何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何某以主体不明,需撤诉重新分开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何某负担。

审判员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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