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公某。
负责人谭××。
委托代理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何某与被告××公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何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何某以主体不明,需撤诉重新分开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何某负担。
审判员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