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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城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以已与被告熊某乙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

审判员曾小荣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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