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
被告XX网吧。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XX网吧(以下简称名将网吧)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0年1月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网XX吧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无极》《杀破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3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23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杀破狼》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版权;
2、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版权;
3、陕西省渭南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的局域网范围内播放涉案侵权影片;
4、渭南市公证处出具的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为证据保全向渭南市公证处支付了300元公证费用;
5、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000元。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电影《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及x共同投资拍摄并享有著作权。2005年11月25日四公司一致决定将电影《无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音像制品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转让给XX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
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电影《杀破狼》之所有版权并依法可以转让,该公司于2006年6月2日将该电影的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独家授权给原告XX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
渭南市公证处(2010)渭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10年1月12日下午,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被告X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在网吧门口进行了拍照,进入网吧办理登记手续后,使用该网吧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观看影片:在桌面上运行“影视欣赏”,出现“http:∥192.168.0.252:x”页面,在该页面“名称”栏中输入“杀破狼”,点击“搜索”,该页面下方出现“杀破狼”的搜索结果,点击下方“观看”图标,网页下方出现“杀破狼”影片观看列表页面,该页面显示“您现在所在位置:动作片>”。从该网“杀破狼”栏下点击“观看”开始播放,显示片头部分文字、图像,然后拖动播放器滚动条,显示滚动条所在位置部分的文字、图像,拖动播放器滚动条至该片片尾,显示片尾部分文字、图像。原告代理人通过上述程序又观看了涉案影片《无极》,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将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制并保存。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证据保全公证费3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电影《杀破狼》《无极》的著作权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及x对涉案影片《无极》享有合法版权,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杀破狼》享有合法版权,上述公司分别将涉案影片的音像制品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XX公司,授权期限均为五年。被告无故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两部影片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两部影片的著作权问题。原告提供了渭南市公证处(2010)渭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被告侵权的全部过程,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证书》的虚假性,对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就上述两部影片的著作权的侵权;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问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两部影片《杀破狼》《无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公证费用3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被告XX网吧侵权行为的情节,对原告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认定,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网吧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X公司对电影《杀破狼》《无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XX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三、被告XX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300元)共计23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XX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永春
审判员李存宪
代理审判员李豪玲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