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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邵阳办事处管理人与被告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邵阳办事处管理人,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路邵阳市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又名大X广宝实业公司),住所地大亚湾西区上杨丁香花园E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邵阳办事处管理人(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管理人)诉称:惠州市邵惠公司(以下简称邵惠公司)于1992年由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邵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独资开办。邵惠公司成立后,于1993年2月18日与被告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宝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广宝公司将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中一块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邵惠公司,转让价为每平方米1060元,总转让款为3466.20万元。合同签订后,邵惠公司按约定将3466.20万元支付给被告广宝公司,但广宝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邵惠公司名下。后邵惠公司被注销,邵惠公司的权利由信托公司行使。信托公司已于2005年6月2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成立了管理人。原告在信托公司清算期间,向被告广宝公司多次催促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被告广宝公司至今未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请求判决被告广宝公司将3466.2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返还给原告。

被告广宝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宝公司在2009年12月18日前(人力不可抗拒和法律禁止性期限得以顺延)协助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将现登记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总公司名下的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叁号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以各方交接的原始红线图为准)过户登记至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过户登记的一切费用由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按当时政策该转让的土地价款没有交清,由被告广宝公司负责。

二、如因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广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如因被告广宝公司原因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广宝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大亚湾开发区西区樟树铺面积为1.7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调换给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其过户登记费用由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大亚湾中心北区叁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则归被告广宝公司所有或由被告广宝公司自行处置,原告信托公司管理人和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四、在签订本调解协议的同时,原告信托公司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广宝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信托公司管理人对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该转让土地的协助办证义务。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广宝公司与第三人惠州市汇地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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