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3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8月份,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荥阳市郑州某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件,郑州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希望从轻处罚该公司,送给负责稽查其公司案件的被告人刘某x元人民币,其中x.4元被用于公务支出,剩余的9038.6元被刘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针对上述事实,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9038.6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其系初犯,能如实交待罪行,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8月份,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荥阳市郑州某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件时,郑州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希望从轻处罚该公司,送给负责稽查其公司案件的被告人刘某x元人民币,其中x.4元被刘某用于公务支出,剩余的9038.6元被刘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现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李建瑞
审判员李志勋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