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日报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u,该单位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日报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贾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马清来
审判员曾小潭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