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X镇。
委托代理人:吕XX,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XX村X组。
代表人:谢XX,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高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吕XX,被上诉人洛阳XX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诉人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