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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洛阳某某村民组、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X镇。

委托代理人:吕XX,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XX村X组。

代表人:谢XX,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高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吕XX,被上诉人洛阳XX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诉人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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