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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湖北奇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局城南分局副局长。

原审第三人何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

原审第三人何某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颁证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坐落在潜江市城区建设市X路X号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原为上诉人郑某某与其前妻韩琴共同享有,故韩琴与本案行政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通知韩琴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漏列了第三人,属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某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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