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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汤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汤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汤某应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共计人民币7971.73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余款于2010年12月底前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嘉清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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