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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雷,源汇区干河陈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强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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