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雷,源汇区干河陈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强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