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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200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8年7月19日刑拘在(略),201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洋中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到屏南县X乡X村俗名“黄某垅”农田干农活,下午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锄下的杂草集中成堆,并擅自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燃着的杂草被风刮至“黄某山”山场下方田畔,火苗蔓延至上方“黄某山”山场,引发山场森林火灾。

经鉴定,“黄某山”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0.7亩,受灾面积80亩,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47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林木权属证明、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屏南县林业局林业规划队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应当预见到在野外用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擅自在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森林面积80亩,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4773元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其失火烧毁板栗树的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对其失火烧毁村集体林木的林地进行植树造林且取得村民的谅解,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建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5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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