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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9月1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予以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08年11月2日被抓获,2008年11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08年12月5日被逮捕,2009年1月22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同案人张贤耕(已判刑)邀约下伙同林兴有(已判刑)共同在“山海”大酒店开房经营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500元。2008年8月8日下午3时许,在“山海”大酒店912房内,参与赌博的张××、张××、谢××、张××、叶××、谢××、苏××、甘××、谢××、张××、周××及同案人张贤耕被获悉到场的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现场当场扣押并收缴赌资合计x元。

2008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天源”网吧内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抓获。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退缴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张××、谢××、叶××、张××、苏××、谢××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同案人张贤耕、林兴有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清单以及本院(2009)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庄设赌,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章发敏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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