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被告人聂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撤回起诉的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立本
审判员姚述林
审判员陈丹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