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曹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冷水滩区XX局。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张XX、黄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黄XX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XX、黄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