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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黄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曹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冷水滩区XX局。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张XX、黄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黄XX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XX、黄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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