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许昌市魏都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社保处)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纸业)委托发放养老金协议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车某某于2009年5月8日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区社保处、华丽纸业给付从2007年8月20日至今的养老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区社保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区社保处及其委托代理人司保平、祁某某,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华丽纸业的委托代理人陈惠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建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