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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发放养老金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许昌市魏都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社保处)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及原审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纸业)委托发放养老金协议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车某某于2009年5月8日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区社保处、华丽纸业给付从2007年8月20日至今的养老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区社保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区社保处及其委托代理人司保平、祁某某,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华丽纸业的委托代理人陈惠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建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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