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某诉称,2007年10月5日,被告周某某因做矿石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唐某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利率为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周某某所欠原告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偿还x元,2010年7月31日前偿还x元。
原告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中的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认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