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丰,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在克井镇X村干活的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杨某某用双手朝王某某身上乱打,将王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