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牛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牛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19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