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牛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19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