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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唐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谢刘某,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唐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郴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唐xx驾驶其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从郴州市湘南学院附属医院过道倒车出龙泉路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撞伤。郴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唐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在受伤后被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郴州市旺f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唐xx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在被告xx财险郴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被告唐xx在支付医疗费后,未赔偿其他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护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4元,限2011年7月5日之前支付;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华英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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