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某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某原某):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某被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杨某与被申诉人原某、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某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