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诉人杨某与被申诉人原某、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某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某原某):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某被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诉人杨某与被申诉人原某、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某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