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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甲,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1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王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夜,被告人邵某甲酒后进入本村村民邵某乙家中进行漫骂,后对邵某乙及其妻子金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邵某乙、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赔偿x元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邵某甲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乙、金某陈述,证人邵某X、李某、周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酒后无视法律法规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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