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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系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龚振颜,陕西南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缺席)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我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分几次还款2000元,仍下欠4400元未归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较为亲密。2006年6月初至当月下旬,原告委托被告办事,分三次将办事的钱款x元交给被告,被告收款后未能如约将事办成,原告即于当月30日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未能退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某人民币x元,借款人孙某某。被告出具借条后于同年7月3日给原告还款20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2007年后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电话联系,也找不到被告行踪。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欠原告x元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06年6月,被告自愿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办事经手原告钱款,事情未能办成,被告无力退款,就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又实际还款2000元,双方即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仅清偿2000元后,即回避躲债,其行为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0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王某某借款x元。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刚毅

代审判员:马宁

人民陪审员:钟志超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毛伯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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