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健康乐园三巷X号。
被告邝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国香港柴湾民惃民逸楼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红先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