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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50岁。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45岁。

王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杨某某2011年1月份起的每月工资收入700元。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扣留,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2月20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王某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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