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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艳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从长沙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关押在同一监室的刘某辉委托张某某与其家人联系送点衣服过来。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刘某辉的妻子方春如,自称是长沙县看守所的提审员“谭浩”,并称能帮助刘某辉办理“取保候审”,但要一万元钱。9月28日,刘某辉的父亲刘某乙和伯父刘某甲、妻子方春如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好在长沙县X镇“东方茶社”见面。张某某自称是“谭浩”,讲他有办法能把刘某辉从看守所放出来,但要一万元钱。刘某辉家人跟张某某谈价钱,张某某讲最少要8000元。期间,张某某又佯装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骗取了刘某辉家人的信任。最后,刘某乙给了被告人张某某6100元现金和17包黄盒芙蓉王香烟。张某某谎称去看守所放人,并约好当天17时许将刘某辉放出来。一直到当天18时许,刘某乙打电话催问时,张某某又谎称看守所所长旅游去了,要国庆节假后才能放人。10月9日,刘某辉家人获悉刘某辉已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与刘某辉家人联系的手机停机,刘某辉家人方知被骗,遂报案。

2008年10月28日6时许,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县X镇X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方春如、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本院(2008)长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依法应予退赔。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乙损失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晓璐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人民陪审员王伟坤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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