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1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2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将全部义务履行,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继荣
二O一O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