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尚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1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22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将全部义务履行,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继荣

二O一O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白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