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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大法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法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干部,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刘玉红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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