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42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张XX,男,40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现查明,原告唐XX与被告张XX于2003年8月29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原告曾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