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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诸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诸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X以愿意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诸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O年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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