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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8日,该院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

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法律规定,于2010年3月5日建议原审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0年4月14日,原审法院向本院发函,请本院对案件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欧阳定辉

代理审判员何永明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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